本文作者:夏學衛 原創投稿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監獄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媒體與公眾對獄務公開的呼聲日益強烈,監獄工作面臨著挑戰大于機遇、形勢嚴于現實、迷惘難于發展的艱難之路。那么,監獄到底要怎樣才能發展,才能社會滿意、讓法律滿意、讓公眾滿意、讓服刑人員及其親屬滿意呢?本人認為監獄發展必須甩掉社會附加的諸多問
題,專心經營“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本職,完成“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賦與的任務。
正確看待監獄罪犯脫逃和意外事故發生是監獄輕裝發展的前提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說的就是人為了自由,什么都可以放棄,什么都可以不顧地去追求自由。以前,監獄還有個罪犯脫逃率的說法,只要不超出脫逃指標,就視為實現脫逃目標,但現在不行了,動不動就要求這個絕對不能、那個絕對不允許,顯然有些不符合實際。按心理學分析,罪犯想要逃跑的念頭是可以理解的。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不僅承擔著罪犯的日常管理教育,還要擔負著對罪犯勞動改造的職能,勞動沒有工資、生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消費、身邊沒有家人親屬的陪伴,枯燥、單調、無味的生活迫使罪犯生出脫逃監獄、實現自由的想法,只是監獄應該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決做到防患于未然,盡量確保不發生罪犯脫逃事件。對于監獄管理松懈、防患不當,民警履職不力、玩忽職守等造成的罪犯脫逃必須堅決予以處理,只有如此,才能正警風嚴警紀,實現監獄工作的科學發展。
監獄意外事故包括罪犯自殺、生產事故等非正常死亡、傷亡事件。loCAlhoSt有的罪犯因為親情犯罪悔罪意識強烈,自我感覺活著出監沒臉見自己的親人,改造時不敢面對同犯,不好意思面對民警苦口婆心的教育,該說的道理都說了,能做的防范都做了,但人總是有缺點或疏忽的,一旦發生了罪犯自傷自殘甚至是自殺的時候,從上級機關到檢察院、從罪犯親屬到輿論媒體,對監獄的斥責、民警的痛恨無以復加,恨不得把所有的監獄人都判刑入獄,試想,如果真是這樣,因之而入獄的前民警在監內也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夫妻倆人生活,稍不如意都會出現喝藥身死、跳樓自殺的現象,何況是警囚比例遠遠達不到、防逃防死的基礎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的監獄呢?所以,凡事不能太絕對,要有度,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只有如此,眾多的監獄人民警察才能真正投入到敢管、真管的行列中去,社會和諧才會增添更有力的法碼。
重新犯罪不能僅靠監獄一家保證,它是個社會性的大問題
“首要標準”的提出是對監獄工作科學發展的有力要求,降低重新犯罪率是全社會的共同心聲,是每個中國公民的心愿,在這里我只想說的是把重新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獄工作的唯一標準不僅太絕對武觀,更缺乏科學性。監獄對罪犯承擔著管理、教育的責任不假,但它的權力只是囿于高墻電網之間,只能保證罪犯在監內的遵紀守法、認罪悔罪。我們知道,我們國家的發展雖然迅猛有力,但社會保障體系并不是那么完善,尚有幾千萬人在溫飽的邊緣掙扎,還有大批的無業人員沒有工作崗位、沒有救濟保障,更何況是刑滿出獄、飽受世人白眼的罪犯呢?出監前表現好是基于監獄的教育改造,同時更是基于罪犯活有飯吃、宿有監舍、玩有娛樂、病有醫療的基礎上的,出獄后兩眼一抹黑,要么有家人的支持、朋友的幫助,要么有社會的資助,一旦一點保障都沒有,他拿什么吃飯、拿什么看病就醫、拿什么養家糊口、拿什么孝敬老人,所有的這些不能保障,他不去再犯罪才真的沒有道理。這正如一名病人,在醫院里有醫生治療、有護士調養,但一旦出院亂吃亂喝或沒錢看病醫療跟不上時,他能不再犯病或舊病復發?我不敢斷言,但我總感覺這和落實以降低重新犯罪率衡量監獄工作唯一標準的要求差不了多少,不是嗎?
解決監獄高頻率的罪犯醫療糾紛是監獄輕裝發展瓶頸的必要條件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程度越來越高,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貧富不均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有的罪犯入監前就患有嚴重的慢性疾病,因為經濟原因,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入監后,由于條件所限,病情可能日益加重。還有一些患有性病、傳染性疾病及吸毒罪犯送入監內,因為治療不及時極有可能出現危重甚至是死亡的可能。此時的犯屬就會對監獄的治療提高過高的要求,認為犯人進了監獄,無論得了什么病監獄都要包治包好,還有的罪犯親屬提出使用高檔藥品、營養品進行輔助保命治療,甚至還提出到上海、北京等醫學發達、技術領先的醫院進行治療。當過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滿足時,有的犯屬就會以監獄侵犯人權為由,四處狀告上訪。對于有的罪犯雖然監獄盡了全力,已經提供了最有力的治療和搶救措施,但最終還是沒能拯救罪犯的生命,罪犯家屬仍是不依不饒,要求監獄承擔“責任”,往往在處理善后事宜的時候,動輒就是幾萬、幾十萬的“索賠”,完全把監獄當作敲詐對象。
還有的重病罪犯,雖然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犯屬為了逃避高昂的醫療費用,堅決不同意保外就醫,一俟發生罪犯死亡事件,就會舉家來監鬧事,甚至搬動親屬對監獄進行糾纏、圍攻,以上網、上訪等方式要協監獄,提出無理的賠償要求,嚴重阻礙了監獄的正常執法工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監獄說到底還是為發展和諧社會服務的,它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承擔對罪犯管
理、教育、改造的是人民警察,既然是人的管理、教育就難免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失誤,正如學校里的教師教育學生、家長教育孩子、醫生對待病人那樣,總會有不該發生的問題發生、不該出現的事情出現,作為不是萬能的監獄人民警察,也要允許犯一點小錯誤,不是人無完人一說嗎?
只有正確看監獄、監獄民警、監獄發展三者之間的關系,監獄才能最終實現健康、良性、循環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監獄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媒體與公眾對獄務公開的呼聲日益強烈,監獄工作面臨著挑戰大于機遇、形勢嚴于現實、迷惘難于發展的艱難之路。那么,監獄到底要怎樣才能發展,才能社會滿意、讓法律滿意、讓公眾滿意、讓服刑人員及其親屬滿意呢?本人認為監獄發展必須甩掉社會附加的諸多問
題,專心經營“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本職,完成“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賦與的任務。
正確看待監獄罪犯脫逃和意外事故發生是監獄輕裝發展的前提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說的就是人為了自由,什么都可以放棄,什么都可以不顧地去追求自由。以前,監獄還有個罪犯脫逃率的說法,只要不超出脫逃指標,就視為實現脫逃目標,但現在不行了,動不動就要求這個絕對不能、那個絕對不允許,顯然有些不符合實際。按心理學分析,罪犯想要逃跑的念頭是可以理解的。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不僅承擔著罪犯的日常管理教育,還要擔負著對罪犯勞動改造的職能,勞動沒有工資、生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消費、身邊沒有家人親屬的陪伴,枯燥、單調、無味的生活迫使罪犯生出脫逃監獄、實現自由的想法,只是監獄應該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決做到防患于未然,盡量確保不發生罪犯脫逃事件。對于監獄管理松懈、防患不當,民警履職不力、玩忽職守等造成的罪犯脫逃必須堅決予以處理,只有如此,才能正警風嚴警紀,實現監獄工作的科學發展。
監獄意外事故包括罪犯自殺、生產事故等非正常死亡、傷亡事件。loCAlhoSt有的罪犯因為親情犯罪悔罪意識強烈,自我感覺活著出監沒臉見自己的親人,改造時不敢面對同犯,不好意思面對民警苦口婆心的教育,該說的道理都說了,能做的防范都做了,但人總是有缺點或疏忽的,一旦發生了罪犯自傷自殘甚至是自殺的時候,從上級機關到檢察院、從罪犯親屬到輿論媒體,對監獄的斥責、民警的痛恨無以復加,恨不得把所有的監獄人都判刑入獄,試想,如果真是這樣,因之而入獄的前民警在監內也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夫妻倆人生活,稍不如意都會出現喝藥身死、跳樓自殺的現象,何況是警囚比例遠遠達不到、防逃防死的基礎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的監獄呢?所以,凡事不能太絕對,要有度,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只有如此,眾多的監獄人民警察才能真正投入到敢管、真管的行列中去,社會和諧才會增添更有力的法碼。
重新犯罪不能僅靠監獄一家保證,它是個社會性的大問題
“首要標準”的提出是對監獄工作科學發展的有力要求,降低重新犯罪率是全社會的共同心聲,是每個中國公民的心愿,在這里我只想說的是把重新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獄工作的唯一標準不僅太絕對武觀,更缺乏科學性。監獄對罪犯承擔著管理、教育的責任不假,但它的權力只是囿于高墻電網之間,只能保證罪犯在監內的遵紀守法、認罪悔罪。我們知道,我們國家的發展雖然迅猛有力,但社會保障體系并不是那么完善,尚有幾千萬人在溫飽的邊緣掙扎,還有大批的無業人員沒有工作崗位、沒有救濟保障,更何況是刑滿出獄、飽受世人白眼的罪犯呢?出監前表現好是基于監獄的教育改造,同時更是基于罪犯活有飯吃、宿有監舍、玩有娛樂、病有醫療的基礎上的,出獄后兩眼一抹黑,要么有家人的支持、朋友的幫助,要么有社會的資助,一旦一點保障都沒有,他拿什么吃飯、拿什么看病就醫、拿什么養家糊口、拿什么孝敬老人,所有的這些不能保障,他不去再犯罪才真的沒有道理。這正如一名病人,在醫院里有醫生治療、有護士調養,但一旦出院亂吃亂喝或沒錢看病醫療跟不上時,他能不再犯病或舊病復發?我不敢斷言,但我總感覺這和落實以降低重新犯罪率衡量監獄工作唯一標準的要求差不了多少,不是嗎?
解決監獄高頻率的罪犯醫療糾紛是監獄輕裝發展瓶頸的必要條件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程度越來越高,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貧富不均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有的罪犯入監前就患有嚴重的慢性疾病,因為經濟原因,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入監后,由于條件所限,病情可能日益加重。還有一些患有性病、傳染性疾病及吸毒罪犯送入監內,因為治療不及時極有可能出現危重甚至是死亡的可能。此時的犯屬就會對監獄的治療提高過高的要求,認為犯人進了監獄,無論得了什么病監獄都要包治包好,還有的罪犯親屬提出使用高檔藥品、營養品進行輔助保命治療,甚至還提出到上海、北京等醫學發達、技術領先的醫院進行治療。當過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滿足時,有的犯屬就會以監獄侵犯人權為由,四處狀告上訪。對于有的罪犯雖然監獄盡了全力,已經提供了最有力的治療和搶救措施,但最終還是沒能拯救罪犯的生命,罪犯家屬仍是不依不饒,要求監獄承擔“責任”,往往在處理善后事宜的時候,動輒就是幾萬、幾十萬的“索賠”,完全把監獄當作敲詐對象。
還有的重病罪犯,雖然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犯屬為了逃避高昂的醫療費用,堅決不同意保外就醫,一俟發生罪犯死亡事件,就會舉家來監鬧事,甚至搬動親屬對監獄進行糾纏、圍攻,以上網、上訪等方式要協監獄,提出無理的賠償要求,嚴重阻礙了監獄的正常執法工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監獄說到底還是為發展和諧社會服務的,它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承擔對罪犯管
理、教育、改造的是人民警察,既然是人的管理、教育就難免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失誤,正如學校里的教師教育學生、家長教育孩子、醫生對待病人那樣,總會有不該發生的問題發生、不該出現的事情出現,作為不是萬能的監獄人民警察,也要允許犯一點小錯誤,不是人無完人一說嗎?
只有正確看監獄、監獄民警、監獄發展三者之間的關系,監獄才能最終實現健康、良性、循環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